首页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试验范围增加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