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第七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 第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审批期限内,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5年,应当载明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农业…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补发。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