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6个月以上;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