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