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施行前农业部公布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登记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试验单位认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