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教育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 第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薄弱学… 第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东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第七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八条 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第九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薄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薄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在中西部和东部地区间分别确定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其中: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通知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薄改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薄改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隶属关系及时分解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有条件的,可以与项…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根据省域内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合理分配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做到规范分配、合理使用,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切实防范… 第十九条 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应当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第二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绩效”和“管理”两个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和财政部对薄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省级以下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薄改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除高寒和高海拔地区外,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到省后两年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省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省份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各省份进行绩…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下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 第三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薄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省份分配薄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薄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和教育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