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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第二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绩效”和“管理”两个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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