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在中西部和东部地区间分别确定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其中: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通知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薄改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薄改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隶属关系及时分解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有条件的,可以与项…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根据省域内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合理分配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做到规范分配、合理使用,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切实防范… 第十九条 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应当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地方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