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一、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

1. 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 2. 指导思想。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深… 3. 工作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二、 准确把握监督范围、标准和重点

4. 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符合下列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其纠正: (1) 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但不宜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 (2) 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的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 (3) 办理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 (4) 办理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被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 (5) 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予监督的情形。 5. 监督标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意见规定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 (1) 超越职权的; (2) 主要证据不足的; (3)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明显不当的; (6)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权的。 6. 监督重点。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当立足行政诉讼法关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和任…

三、 规范案件管辖与线索管理

7. 案件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 人民检察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8. 线索发现。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在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决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撤销、变更、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的,不再针对被… 9. 线索处理。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1) 认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监督范围的,由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2) 认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制作《线索移送表》,连同相关材料,经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批后…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向本院案件管理部…

四、 严格办理程序

10. 个案受理。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录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承办检察官应当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在一个月内提… 11. 类案受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决定受理前发现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同一性质的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受理。在提… 12. 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办理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应当加强调查核实,调查和收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人民检察院调查和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13. 处理决定。承办检察官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照法律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 14. 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制发检察建议… (1) 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2) 对于行政机关社会治理工作存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列举情形的,可以提出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 (3) 行政机关既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问题,又存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需要改进的,可以在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中一并提出。 15. 终结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1) 未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情形的; (2) 行政机关已经自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付义务的; (3) 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与行政机关就可调解的行政事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 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16. 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发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依照《关于人民检察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17. 办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审计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 18. 跟踪反馈。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询问、走访等方式对发出的检察建议及时予以跟踪督促。对未按期回复、回复情况与实际不符、未整改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或者… 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线索的相关部门。 19. 请示报告和备案。人民检察院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 20. 参照办理。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中,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参照本意见办理。 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综合履职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依照本意见规定办理。

五、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21. 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22. 司法责任制。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实行司法责任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提出的处理意见负责。向其他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移送线索等办案事项,可以召开… 23. 一体化办案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业务指导,发挥案件提办、督办、交办机制作用,需要异地检察机关配合的,异地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必… 24. 协同机制。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发展,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四大检察”协调配合、线索移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民检察…

六、 加强组织领导

25. 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精心部署,统筹谋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引、操作规程。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督促检查,研究确定监督重点,加… 26. 积极争取支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与支持,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情况,协同参与党委及其政法委开展的执法监督,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确保在… 27. 加强理论研究。注重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供可借鉴可复制模式。突出改革意识和问题导向,加强与学术界的沟通、交流,深入研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理论基础、职权配置和运行规… 28. 充实加强行政检察力量。各级人民检察院尤其是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开展情况,及时配齐配强行政检察人员。 29. 做好舆论引导。正确把握宣传导向和严格执行宣传纪律,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发展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