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 4.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 4. 4. 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符合下列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其纠正: (1) 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但不宜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 (2) 办理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的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 (3) 办理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 (4) 办理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被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 (5) 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予监督的情形。 二、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