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 (6)

(6)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予监督的情形。

对于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可诉性的,依法按照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办理。

就同一违法情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已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并且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不再启动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