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 10.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 10. 10. 个案受理。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录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承办检察官应当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在一个月内提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见。经审查,行政行为属于监督范围,可能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监督标准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受理后,交由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四、 目录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