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 17.

17. 办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审计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