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 22.

22. 司法责任制。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实行司法责任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提出的处理意见负责。向其他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移送线索等办案事项,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