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 7.

7. 案件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