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2024年) 3.

3. 工作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谋划和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向党委及其政法委汇报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情况,推动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内涵更丰富的需求,把服务大局、司法为民融入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办案的每一个环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依法规范监督。恪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坚持有限监督,准确把握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案件化办理,遵循谦抑原则,不介入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不代行行政权力,不替代行政诉讼。

——坚持精准监督。强化系统观念,聚焦对执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具有引领、创新、规范价值的典型案件办理,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智慧借助等方式进行精细化审查,在准确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并注重类案监督和专项监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依法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坚持推进协同监督。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推进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自功能,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