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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监管和分类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评价是指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的判断、评价和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依据保险法人机构开展的自评和中国保监会实施的监管评价… 第四条 保险法人机构对公司治理自评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治理评价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更新、形成评价结果等步骤。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评价需要,全面收集反映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信息采集渠道包括: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采取的信息进行鉴别和筛选,建立各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情况档案,收录公司治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对有关问题逐项列明发现时间、发现方式、问题原因…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动态更新各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情况档案,及时更新基本情况,并对经整改已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注销,同时将已解决的问题记录存档,对未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的问… 第十条 监管评价采用评分制,分值由机构自评分和监管评分加权得出,记为综合得分,满分100分。其中,机构自评分权重40%,初始分值为0,最高不超过100分;监管评分权重为… 第十一条 保险法人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公司治理自评,并于次年5月15日前将自评表连同公司治理报告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结果经中国保监会核实后作为次年整个年度的机构自评分。中国保监…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从依法合规方面对保险法人机构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得到监管评分,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三章 评级方法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评分对保险法人机构评级,评级结果分为优质、合格、重点关注、不合格四级。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每季度更新一次公司治理评级结果,必要时可以调整评价周期。 第十五条 等级划分标准为:综合评分大于等于90分,小于等于10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优质;综合评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9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合格;综合评分大于等于6… 第十六条 保险法人机构存在公司治理僵局等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公司治理风险,直接定级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实施红、黄牌警告制度。对首次未按监管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保险法人机构,出示黄牌,直接降级为重点关注,并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踪;就同一问题经两次监管要求仍不…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按照评级方法对其重新进行评级,并给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调整评价指标,并制定评分规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聘请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法人机构开展公司治理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将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用于非现场监管,并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进行行政许可审核时,对许可条件包含公司治理内容的,将评级结果作为审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法人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重点关注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