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法人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优质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对合格类公司,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监管谈话;
书面风险提示;
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对重点关注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计划;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要求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对优质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对合格类公司,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监管谈话;
书面风险提示;
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对重点关注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计划;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要求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