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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法人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优质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对合格类公司,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监管谈话;

书面风险提示;

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对重点关注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计划;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要求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