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重点关注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