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将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用于非现场监管,并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进行行政许可审核时,对许可条件包含公司治理内容的,将评级结果作为审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法人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重点关注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