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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评价需要,全面收集反映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信息采集渠道包括:

非现场检查。包括保险法人机构的报告、报批文件及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

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行政处罚、监管谈话、监管函等。

新闻报道和独立评级机构的评价。

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开披露。

可反映公司治理状况信息的其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