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评价需要,全面收集反映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信息采集渠道包括:
非现场检查。包括保险法人机构的报告、报批文件及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
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行政处罚、监管谈话、监管函等。
新闻报道和独立评级机构的评价。
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开披露。
可反映公司治理状况信息的其他渠道。
非现场检查。包括保险法人机构的报告、报批文件及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
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行政处罚、监管谈话、监管函等。
新闻报道和独立评级机构的评价。
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开披露。
可反映公司治理状况信息的其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