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治理评价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更新、形成评价结果等步骤。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评价需要,全面收集反映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信息采集渠道包括: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采取的信息进行鉴别和筛选,建立各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情况档案,收录公司治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对有关问题逐项列明发现时间、发现方式、问题原因…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动态更新各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情况档案,及时更新基本情况,并对经整改已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注销,同时将已解决的问题记录存档,对未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的问… 第十条 监管评价采用评分制,分值由机构自评分和监管评分加权得出,记为综合得分,满分100分。其中,机构自评分权重40%,初始分值为0,最高不超过100分;监管评分权重为… 第十一条 保险法人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公司治理自评,并于次年5月15日前将自评表连同公司治理报告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结果经中国保监会核实后作为次年整个年度的机构自评分。中国保监…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从依法合规方面对保险法人机构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得到监管评分,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