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法人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公司治理自评,并于次年5月15日前将自评表连同公司治理报告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结果经中国保监会核实后作为次年整个年度的机构自评分。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对机构自评分进行调整。
保险法人机构从职责边界、胜任能力、运行控制、考核激励、监督问责等五个方面进行自评,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保险法人机构从职责边界、胜任能力、运行控制、考核激励、监督问责等五个方面进行自评,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