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从依法合规方面对保险法人机构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得到监管评分,每季度更新一次。
监管评价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遵循性指标及调节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反映保险法人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是否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遵循性指标:反映保险法人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是否遵循现行有效的监管性指引。该类指标适用“遵循或解释”原则,未遵循有关指引但能给予合理解释的,分值不作特别处理。
调节性指标:描述保险法人机构是否存在以下特定情形:
因公司治理问题被下发监管函;
有关公司的媒体负面报道或举报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实且对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
最近一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公司自评分与监管评分偏差度大于等于25%;
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