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级方法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评分对保险法人机构评级,评级结果分为优质、合格、重点关注、不合格四级。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每季度更新一次公司治理评级结果,必要时可以调整评价周期。 第十五条 等级划分标准为:综合评分大于等于90分,小于等于10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优质;综合评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9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合格;综合评分大于等于6… 第十六条 保险法人机构存在公司治理僵局等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公司治理风险,直接定级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实施红、黄牌警告制度。对首次未按监管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保险法人机构,出示黄牌,直接降级为重点关注,并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踪;就同一问题经两次监管要求仍不…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按照评级方法对其重新进行评级,并给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调整评价指标,并制定评分规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聘请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法人机构开展公司治理评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