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监管和分类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评价是指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的判断、评价和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依据保险法人机构开展的自评和中国保监会实施的监管评价… 第四条 保险法人机构对公司治理自评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