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法人机构对公司治理自评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各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进行监管评价,并综合公司自评和监管评价情况得出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