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区别于财务统计等特定信息,是指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 保险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全行业互通有无和各级…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办公厅是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 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保险机构、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六条 做好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必须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完善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把报送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责任人,指定1-2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 第八条 各单位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提高对信息工作的认识,创造有利于开展信息工作的环境;围绕保险业改革发展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收集、整理、报… 第三章 信息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是: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第十二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工作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 信息采编 第十三条 要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信息采集。主要内容是: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第十八条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和各保监局通过保监会办公自动化系统“日常办公”中“信息报送”条目报送;各保险机构和保险社团组织将信息发至保监会对外接收信息邮箱info@circ… 第十九条 各单位报送保监会的内部信息刊物,不得替代向保监会的信息专门报送。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审签手续。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保监会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有信息刊物、和网上发布两种形式。信息来源主要为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约稿或者领导批示刊载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保监会办公厅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七章 信息保管 第二十三条 采用后的信息原件和领导签批件应妥善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移交档案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信息刊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积分情况,并结合各单位的信息工作机构和网络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对信息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单位、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采用信息积分标准:被《值班简报》采用1条信息2分,被《保险工作简报》采用1条信息5分,采用1条简讯2分,被《保监会专报信息》或《保险监管参考》采用一次10分,被…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积10分、每年积50分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保监会办公厅定期发布《保险信息工作要点》,对近期报送信息工作的重点进行提示;每月发布《保险信息情况通报》,对上月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在《保监会专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信息分管领导和信息员的期末绩效考核应与保监会对该单位的信息工作考评结果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各单位分管信息领导和信息联络员名单 附件2: 中国保监会信息刊物简介 附件3: 信息报送格式 相关版本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