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信息工作联络员 第十二条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信息工作联络员 第十二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工作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