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七条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积10分、每年积50分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