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六条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六条 采用信息积分标准:被《值班简报》采用1条信息2分,被《保险工作简报》采用1条信息5分,采用1条简讯2分,被《保监会专报信息》或《保险监管参考》采用一次10分,被《送阅信息》采用一次15分;采用后被保监会领导批示或报中办、国办后被刊登,加10分;如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再加10分。瞒报、漏报、误报1条重大信息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