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 第二条 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收集和掌握保险业重要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反映行业动态、监管工作以及政策性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是监管部门了解市场一线情况和主… 第三条 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社团组织以及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应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制度,健全信息渠道,确保政务信息工作持续有效…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办公厅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 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是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保监会会管单位以及各保险社团组织、各保险机构。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定政务信息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业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的信息采集报送机制,推动信息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形成信息来源于工作、服务于工作的格局。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1至2名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提供查阅文件、列席会议、了解领导批示指示、调研学习等方面的机会和条件,确保信息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政务信息写作培训,提高信息撰写及编辑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政务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是: 第十三条 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重要的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前,须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信息应送主要负责人审签。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应通过保监会办公厅指定的方式报送。各单位的内部信息刊物,不能作为向保监会报送政务信息的载体。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对有密级的政务信息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和处理。 第四章 政务信息刊发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刊发要在稿件筛选、内容核实、文字加工、送审印发、核稿校对等各个环节规范流程和标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刊发的载体是保监会办公厅的政务信息刊物,具体包括:保监会专报信息、保监会简报、保监会值班信息、送阅信息、参阅件、保险监管参考、值班要情、保监会舆情专报等… 第二十一条 保监会办公厅应及时收集已刊发信息的领导批示,并进行登记和反馈报送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已刊发信息的原件、签批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保监会办公厅可根据信息反映的问题,结合领导工作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信息调研。 第二十四条 保监会办公厅定期通报政务信息刊发和采用情况,对近期信息报送工作重点进行提示。 第二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对优秀单位、个人及优秀信息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保险机构,是指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04〕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 保监会专报信息 二、 保监会值班信息 三、 保监会简报 四、 保险监管参考 五、 送阅信息、参阅件 六、 情况通报 七、 值班要情 八、 保监会舆情专报 注:1. 所有涉密信息应通过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办公厅。 联系人:信息调研处 庞世之 电话:(010)66286815 2. 保险公司可向办公厅申请登录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按操作规程进行信息报送。 联系人:电子政务处 钱邈辉 电话:(010)66286075 相关版本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