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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1至2名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信息渠道联络畅通。信息员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