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 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是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保监会会管单位以及各保险社团组织、各保险机构。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定政务信息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职责是: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业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的信息采集报送机制,推动信息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形成信息来源于工作、服务于工作的格局。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1至2名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提供查阅文件、列席会议、了解领导批示指示、调研学习等方面的机会和条件,确保信息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政务信息写作培训,提高信息撰写及编辑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