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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政务信息写作培训,提高信息撰写及编辑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保监会办公厅适时组织针对监管系统和全行业的政务信息工作培训,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