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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监会政务信息工作的主体是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保监会会管单位以及各保险社团组织、各保险机构。

办公厅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保监分局、区域性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分支机构等作为信息直报点,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反映基层情况和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