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保险机构,是指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04〕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 保监会专报信息 二、 保监会值班信息 三、 保监会简报 四、 保险监管参考 五、 送阅信息、参阅件 六、 情况通报 七、 值班要情 八、 保监会舆情专报 注:1. 所有涉密信息应通过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办公厅。 联系人:信息调研处 庞世之 电话:(010)66286815 2. 保险公司可向办公厅申请登录保监会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按操作规程进行信息报送。 联系人:电子政务处 钱邈辉 电话:(010)66286075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