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七条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责任人,指定1-2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