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审签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