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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一般事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性信息,应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