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和各保监局通过保监会办公自动化系统“日常办公”中“信息报送”条目报送;各保险机构和保险社团组织将信息发至保监会对外接收信息邮箱info@circ.gov.cn。必要时各单位可以同时用传真报送,报送时应使用附件中提供的格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