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后,董事会预计第三年度将连续亏损的,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条 上市公司第三年度连续亏损的,自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证券法》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四十五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十二个月。 第九条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的,应作出申请宽限期的决议,并向证券交易所说明近期盈利的可能性及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自接到公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公司宽限期的决定,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公司应自接到证券交易所上述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这一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具体转让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三章 恢复上市 第十二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后,应当提交发审委审核,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应当暂时停止该公司股票的特别转让服务,并相应延长公司的宽限期。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登载《恢复股票上市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恢复上市交易。 第四章 终止上市 第十七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将出现第十七条所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述情形经审计证实的,公司应当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相关版本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2012)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