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终止上市 第十七条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终止上市 第十七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自该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