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

第十七条所述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

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