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终止上市 第十七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将出现第十七条所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述情形经审计证实的,公司应当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