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主要内容;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