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五条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五条 上市公司第三年度连续亏损的,自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证券法》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证券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应当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