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章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后,董事会预计第三年度将连续亏损的,应当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条 上市公司第三年度连续亏损的,自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证券法》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四十五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十二个月。 第九条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的,应作出申请宽限期的决议,并向证券交易所说明近期盈利的可能性及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自接到公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公司宽限期的决定,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公司应自接到证券交易所上述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这一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具体转让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