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

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其恢复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

暂停上市的公司终止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