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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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